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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背景如下,真心感谢:今年6月份我刚入职一家公司,然后8月份(这个时候还没过试用期,因为试用期用是3个月)接到通知要去美国客户那里工作(虽然公司称之为培训,但我在美国期间并没有参加任何培训,只是普通的工作)一个半月,我当时也对公司的安排没意见。所以我就在9月初去了美国,然后10月回到国内。但在回到国内一个星期我提了离职,主要是觉得在本公司的发展与我自己的职业规划相差较大。这个时候公司就很不高兴了,说是我的离职对让客户对本公司的印象变坏,然后说是会联系公司法律部门查看我是否需要赔偿公司的损失。按照的我理解以及经验,我觉得我个人是有权利提出离职,并在30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对于公司所谓的培养我的费用以及我对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我个人觉得我并没有责任去承担,这应该是公司管理的问题,所以我觉得公司是没有权力叫我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的。不知道我的理解有没有问题?或者有没有什么地方被我疏忽了?真心希望各位朋友能提供一些好的建议!

其他 2016-10-31 05: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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