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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外的品牌,要在中国大陆合法的去运营,必须要有三方授权:委托方!被委托方!以及监制方!这对不对?

其他 2017-07-15 14:1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担任辩护人:
      1. 律师。律师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具有律师资格并正在执行律师业务的法律服务人员。律师可分为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都可以被委托担任辩护 人。这里要注意的是具有律师资格的人与有律师资格并正在执行律师业务的人员是不同的,经过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就可以授予其律 师资格,但取得律师资格的人还须经申请并由司法行政部门核发律师执业证书后,才能从事律师业务。虽有律师资格,但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是不能以律师名义 从事业务的。法律还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这里所说的“人民团体”,主要是指共青团、工会组织、妇联组织等。由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可以不是律师。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这里说的“监护人”,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的父母而言的,按照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该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具有监护能力或者去世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姐可以担任监护人。什么是“亲友”,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按通常理解,亲友 就是亲戚朋友。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除可以选择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外,还可以选择自己的监护人和其他亲戚朋友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可以比较方便地根 据自己的情况充分行使辩护权。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 一、相关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四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最高法关于《民法通则》的实施意见
    第八十二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
    (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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