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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 1、因我单位一名职工,在未有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情况下,连续旷工30天,单位也无法与他取得联系,企业应该怎样处理该事情。 2、公司有十几名职工已离职,但个人人事档案还存在公司,本人也不办理转移档案手续,也无法取得联系,企业应该怎样处理。 3、一名职工,因超出病假医疗期,也不上班,也未向单位说明原因,至今无法取得联系,该怎样处理。 请求帮助 谢谢

调解 2011-05-04 21: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对该职工单位可以根据《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 对于积存的离职人员档案可以先在有关媒体公告,在公告后如果该员工仍不来办理,可以把档案转到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如果这些员工来转档案,他们应该把这些时间的存档费用补交。 3参照1
  • 单位根据相应程序,出具决议,然后单位以文件的形式将其除名,并到劳动局备案。
  • 参考国有企业职工处分条例连续旷工十五天以上可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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