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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妻子有外遇,导致夫妻失和、感情破裂,遂于2011年2月23日协议离婚,正式办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书第四款上写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确认无共同债权债务,若存在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与另一方无关。” 谁料想,2011年5月3日,法院送来传票和民事裁定书,言前妻于2011年1月10日向原告借贷100万元,还款期限届满,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原告归还本金及月利率2%的利息。我被突如其来的诉讼案搞得一头雾水。第一,在离婚之前双方确认无共同债权债务,现在突然冒出个100万债务,岂非咄咄怪事!第二,100万元是个天文数字,像她这么个普通家庭妇女,毫无理财能力,压根就与抄股、投资无缘,一次性借入这么笔巨款作什么用?这中间肯定有诈!再说,即便借了钱,总会有钱的去向可寻,法院是可以查证的。第三,离婚之前,前妻这笔借款我毫不知情,也未见过借款的任何凭证,更谈不上动用。我是无辜的,我不是这起借贷纠纷案的当事人,我既没有向原告借款,又跟原告素昧平生,凭什么原告将我作为被告?真是荒唐!前妻是借款人, 你去找她理论,关我什么事! 针对这样案情,答辨状如何写?请不吝赐教。

离婚 2011-06-02 15: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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