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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教师2010年5月我班出现一件学生丢东西的事情我作为班主任就在班里调查学生丢东西的事件,在这其中我用了激将法就说:我已经知道是谁拿了东西就交出来吧,在这其中我班一位学生站出来说东西不是我拿的,还把书包里的东西全部倒到地上让学生和老师看,在这过程中该学生不听我的诉说只是哭,其后我带她到学校政教处,交给德育主任处理。6月初其家长找到学校说我把它们孩子吓成恐惧症要求学校和我对孩子进行道歉还要缴纳学生检查所用的所有费用,但是我并无打骂她的行为只是态度稍微严厉了点,后来我也去学生家进行道歉,学校同意家长的各项要求:包括到最好的班级上课,让最好的老师对她进行补课等,之后家长同意让孩子来校上课。之后再没有来找过我。今天5月5日我受到县法院和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调查,说这名学生家长将我告到县法院,可能是让我赔偿孩子将近20000元的检查费用,法院和检察院的同志也只是让我收集对自身有力的证据。但是事情已经过去将近一年我这里没有任何的证据可以提供,所以想咨询一下我的事情该怎么处理,我又该怎么面对?

争议解决 2011-05-08 01:4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不要有过多的心理负担,多和校方沟通并让校方给您出具相应的证明。即使如果现在追究责任,也是由校方承担。
  • 你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被告应该是单位; 多找些学生、老师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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