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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要:本公司由于环境因素无法从国家电力局获取供电线路,从本地一家企业B转供电,每月交电费交给企业B,从2013年到如今共使用电费300万,目前已经交清270万,剩下30万未交,原因是对面一直不提供用电电费发票,仅提供手写收据,所以30万余款拖欠不交,现在对面起诉我公司偿还未交电费,请问我公司有没有权利索要电费发票?我们的目的是交清电费必须提供等额电费增值税发票,请问有相关法律规定吗?

其他 2016-11-02 20: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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