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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1979年7月30日出生于西安莲湖区***村**号。1995年考取中专(国家统招生),1999年7月毕业,2000年元月参加工作。 我家其他成员均为**村村民,我在1995年考学前同样为**村*组村民。当时我们为国家最后一批统招、统分学生,所以上学时户口随学籍同时离开**村(依据国家当时政策户口强制剥离原籍)。1999年毕业后,国家已经实施新的并轨制双向选择就业,所以直至2000年元月才参加工作,但户口一直未能到所在单位。参加工作不久单位即开始改制,我于2002年5月离开所在单位,也就是在这时我母亲第一次向村委会口头提出要求让我户籍回村,但是没有得到答复,此事就此不了了之。2003年9月,我的人事档案从原单位脱离,迁入陕西省人才市场,此后我母亲再次找当时的大队及村民小组要求我户籍回村并享受村民待遇,同样未予以答复。 2007年我因结婚户口无处挂靠才将户口迁回**村**号,但同样不享受村民分配权益。 我在无意间看到省高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议纪要中提出的像我这类人员是可以回原经济组织的。所以我想咨询像我这类问题是否可以提起诉讼?是否有把握能赢得官司。

诉讼 2011-05-05 22: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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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组生产生活,依法登记常住户籍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仅凭户口在村子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恐怕还不够。还要有在本村居住生活、以从事本村农业生产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按时缴纳村民应缴的各种税费提留等条件,才能认定为本村农民,享受村民待遇。 自户口迁入时起,未在户口所在地生产、生活,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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