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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开餐馆的,在松滋市代理商的业务员手上进了牛栏山的酒水,过了一段时间代理商委托我们这工商所来打假,把我未卖完的47瓶牛栏山查收了,市场价值总计846元。事后我才知道业务员卖的这酒是自立门户出来搞的酒,不是通过代理商,我有进酒的收据,打上面的电话关机,人也找不到了,现在工商所给我下达的处罚文件是:当事人销售的第33类‘‘牛栏山’’白酒非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其授权许可的企业生产.销售,其产品标注的‘‘牛栏山’’商标与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牛栏山’’一致。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销售当事人销售的标识为‘‘牛栏山’’陈酿酒不能提供相应货款收据.进货合同.进货发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不属于合法取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商标侵权行为。没收酒后还要对我处罚7000元的罚款,请问这样的处罚是合理的吗?我的损失该找谁?

其他 2016-11-07 18:2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如果能证明是合法途径获取的,就没有责任。关键在于证明合法获取的证据。如果对工商局处罚不满可以申请复核,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之后考虑是否提起行政诉讼。欢迎来电咨询
  • 您好 业务员涉嫌欺诈行为 您属于不知情方 不属于违法行为。建议保留收据上行政机关上诉。如有其他法律疑问 欢迎来电咨询。
  • 报案,找到推销酒的业务员----涉嫌犯罪、赔偿所有损失。
  • 并不合法,如果您不知道所销售的酒水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则销售行为并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请保存好买酒的收据,向作出该行政处罚行为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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