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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租期二十年(2006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止)条款中明确约定,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在承租的场地内构建临时建筑和商铺,现在还有10年才到期,出租方通知承租方因该场地与其它单位联建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及城市交通地铁拆迁户安置项目”提出终止合同。请问律师?出租方提出:1、因为是自己单位开发的不属于拆迁,只赔偿违约部分;2、场地内构建临时建筑和商铺属违章建筑不予赔偿。帮帮我,请问是否合理?

其他 2017-01-07 10: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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