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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9年9月在西安一家中小学补习公司做业务人员,没签劳动合同也没有什么相关的工作证明,在其公司上班一年多,2010年9月底我作为业务人员收取了学生的补课费5200元,和其上课的老师分了,我拿了1900多,那个老师拿了3200多,私下里给学生上课,没通过公司,但我跟学生签订了补课合同还有收款收据(普通收据没有发票)。我于2010年12月离开了公司,现在公司发现了,拿回了当时我跟学生签订了补课合同还有收款收据。说要追究法律责任,我的法律问题严重吗?谢谢您了。。。我该怎么做现在。。

离婚 2011-05-08 21: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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