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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3月租的房,签订的是为期1年的合同,合同到期未续签,但是经过房东同意继续租用,到16年10月底,房东通知称其卖方需要租房搬出,但是所付租金还有一个月到期。由于房东再三催促不得不搬出,搬出之后之前与房东协商好退回一个月租金与押金,但房东反悔,称该支付所住天数的租金,由于房东为过错方,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他 2016-11-10 16: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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