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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0年3月,王某欲购设备,办木器厂。由于无法筹够资金,王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说他付了钱即提货,安装后即生产,等资金周转过来保证归还全部借款。李碍于情面,答复说钱不急用,若时间短,可不要利息,但要求王某写一张借条,表明“借李10万元,待工厂投入生产第二个月归还。”在到某木工机械厂销售公司购买设备时,王发现有一种组合电刨标价很低,每台1060元,便提出要买。营业员说“新货,还没有标价。”王便抱怨说营业员态度不好,并说“那不是标价,每台1060元”。营业员核对了一下,同意了。王交了5300元,买了5台。当天下午,销售公司经理发现价格10600元的电刨少了5台,经查找,找到了王,要求返货或补钱。王拒绝。王购进设备后,发现贩卖家具比加工家具更有利可图,于是便将所购设备以高价转卖,并用该款贩卖家具。3个月后,李见王有钱不还,便上门索债。王以原料尚不齐备且借条上写的是“待工厂投入生产后第二个月归还”为由,拒绝还款,于是李便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强制王某偿还借款。(6分)1、若李某在拿到借条后拒绝借钱给王某,王某可否请求法院强制其交付借款?为什么?2、双方在借条中约定的“待工厂投入生产后的第二个月归还”是什么性质的行为?3、机械厂销售公司可以什么理由让王某返还货物或是补足价款?4、李某可否要求王某归还价款?为什么?

股权转让 2016-11-10 19: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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