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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4月2日检查肝功能谷丙转氨酶734,严重超出40的正常值,医院未做处理,于4月6日行脾切除手术。4月16日出院,回家后没几天因黄疸再次入院治疗,此时谷丙转氨酶1400多,肝损害已不可逆。如果医院在4月2日查出来就处理的话,不会导致肝损害如此严重,请问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其他 2011-05-18 20:18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好! 应当及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以明确医院的责任及责任大小!双方可以协商处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解决!
  • 脾切是有严格适应症的,不知道是否病人系肝硬化导致脾亢引发的诸多危险才致使医院进行手术。建议你复印病历,请专业律师介入分析下医院可能存在的过错再考虑是否诉讼或鉴定。不建议你盲目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 建议封存病历,根据病历情况确定院方是否存在过错。
  • 医院的手术适应症的把握上,有明显的问题。在肝功能明显严重损害的情况下,如不是必需紧急切除脾脏,那医疗的治疗是不识时务的。建议请医疗专业律师介入。在全面分析病历后提出处理意见。如有需要,可以联系本律师。
  • 要进行鉴定。 介于案件的复杂性与程序性,网上回复恐有不全。 如要委托本律师代理此案,则可与我进一步电话联系后面谈。
  • 患者本身肝功存在问题,加上脾切除手术创伤较大,对肝功的影响也较大。 需分析病历及医嘱等,看医院的过错及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影响确定责任。4月2日肝功严重受损,想必医院也是采取了处理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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