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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委派代表在合伙协议里可以是有限责任吗?

其他 2017-12-02 15:55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第一,有限合伙人中的执行合伙人必须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第二,公司不能做普通合伙人,因此,你所说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 你好,跟那个没关系
  • 您好一般得是自然人
  • 你好,一般可以。
  • 1、“合伙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应”:只要以上协议内容是全体合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胁迫或欺诈等情形、合伙协议上有全体合伙人共同签字并注明了时间的,就是有效协议。
    2、合伙协议有效,只是证明合伙协议有法律效力、对全体合伙人有约束力,但不等于有强制执行力,有强制执行力的文书应是生效的法院或行政机关做出的可强制执行的文书。
  •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出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的特点是:
    (1)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无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都是以股东公司的投资额为限。
    (2)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股东将财产投资公司后,该财产即构成公司的财产,股东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同时,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没有投资到公司的其他财产是没有关系的,即使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也只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承担责任,不再承担其他的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对外也是只承担有限的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就是公司的全部资产,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承担其他的财产责任。
  • (1)公司股东人数限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权人负责,(3)有限责任公司则是按人计算,每股东有一票表决权。 (4)从资本募集方式看,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质,不在社会上公开发行股票、债券,股份转让严格限制,财务不公开。(5)从筹资工具看,有限责任公司筹资并不采取股票债券形式,而是内部认购。 (6)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公司性质,但股东之间的关系密切,在一般情况下,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并不分离,所以它又具有某种人合公司的成立。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股东组成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必须具备法定人数、发起人、资本、章程等条件。
  • 您好,有限合伙人不能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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