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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男约见某女网友,并出价3千元与某女网友发生性关系,某女同意后,某男交付现金后,二人当晚在宾馆内多次发生性关系,后某男要求某女到一个小区地下室再次发生性关系,二人在小区地下室发生性关系后,某男在某女穿衣服的过程中,拿走某女的钱包和手机,在逃跑过程中,将某女钱包内属于他的3千元钱拿走主,将钱包和包内的手机扔在地下室内,某女报警后,某男又再次回到地下室将钱包和手机捡回,通过其他方式交还给某女,某女包内的现金和手机没有缺少。请问律师,此案是定性为盗窃犯罪。

刑事辩护 2016-12-01 16: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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