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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9日晚8点多,被害人的车逆向停在马路边。挡住了嫌疑人的路,经嫌疑人按喇叭,被害拒绝挪动,甚至辱骂嫌疑人神经病,从而引起双方冲突。当然嫌疑人的行为的确过头了。在被害人的车机器盖上划了两刀。但是,公诉机关认为嫌疑人的该行为属于嫌疑人持凶器任意损毁他人车辆的寻衅滋事行为。碰巧,最高法院法律研究室对此行为也有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是这么写的“如被害人的车挡住了行为人的路,经行为人请求,被害人拒绝挪动,甚至辱骂行为人,从而引起双方冲突的,不应认定寻衅滋事”。现在问题是公诉机关的对寻衅滋事罪解释法律有效还是最高法院法律研究室对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法律有效的问题。所以嫌疑人在冲突中不承担寻衅滋事罪责任,寻衅滋事罪不成立。您认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吗?

刑事辩护 2016-11-18 09: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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