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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到2004年我电站向电站负责分批分期续借款累计147万元,利息0.015元/月;至2008年5月负责人分期领取电站资金254万元,经结算本息170万元(月息1分5厘),故超领80万元。至今8年,股东要起诉追囬本金80万元,並要承担占用8年间的利息(月息ー分五厘),可依照哪些法律依据或司法解释。

离婚 2016-11-19 08: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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