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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向原告借款65万元,承诺于2015年5月份归还借款。然而被告并无遵守承诺。原告于2015年9月起诉了被告,胜诉后才得知被告在被起诉前2015年5月至7月就将车、房转移了。目前被告已过偿债时效,原告刚提交了强制执行程序的申请。我是原告,在看了债权人如何界定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法律限定的第一条就觉得此规定完全是在给老赖开绿灯:“(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既然债务人要恶意转移资产,怎么会等到债权人起诉以后才转移?何况法律还要规定在法律文书发生效率后转移才算恶意?这样的法律规定太不合常理了!应该是在发生债务之后转移都算才合理!请专业人士指教一下,这种情况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还有用吗?

其他 2016-11-21 16: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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