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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出纳试用期不合理,双方协商一致,进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次日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她只对我司进行了硬件物品的交接,未对工作内容方面进行任何交接事宜、未签字离职协议书、未办理离职手续便自行离开我公司。她的这种做法,我们可以视为自动放弃薪资吗???我司经查账发现有一笔财务经费借款1500元,无任何发票及费用去向说明,我司已多次与她进行沟通,屡次推脱不愿意说明。如果她不能说明财务费去向,我公司将直接从您的工资里进行扣罚吗?

其他 2016-11-19 22: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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