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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现外方(港)要求企业分红款缴纳10%税款后,以人民币汇往其在国内的子公司(非再投资),这符合规定吗?请提供相应文号

合伙企业 2020-02-28 07:24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受让方以转让方为被告、以外商投资企业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转让方与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共同履行报批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方同时请求在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于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报批义务时自行报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拒不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报批义务,受让方另行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赔偿损失的范围可以包括股权的差价损失、股权收益及其他合理损失。
  •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以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标的物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标的物已交付外商投资企业实际使用,且负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了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方当事人履行了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股东以该方当事人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主张该方当事人不享有股东权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股东举证证明该方当事人因迟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给外商投资企业造成损失并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股权的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 请提供文号。
  • 按照规定执行
  • 利润汇出的外汇管理规定见汇发[1998]29号、[1999]308号,须提供的资料和程序见汇发[2002]29号文,国税发〔2000〕66号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不符合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税后净利润,应按国家规定顺序进行分配: 1.支付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息、罚款; 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3.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4.向投资人分配利润。 企业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可并入本年度的可供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可供分配利润为企业税后利润在分配上述1-3项内容后的剩余部分,即向投资人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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