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当你驾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所驾车辆又是在保险公司的投保车辆,您作为事故的当事人应及时报案.如果自身受伤或有其它情况无法报案的,应委托其它人代为办理.当事人应保护好第一现场,并及时通知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而且要及时携带保险单,行驶执照到保险公司书面报案.填好报案登记后,交由理赔人员审阅,确系无误后,领取《出险证明》和 < 出险通知书》,认真填写。
另外,当事人还要协助理赔人员查验受损车辆.领取 < 事故车辆理托 ( 承 ) 修单 > ,凭该单到保险公司指定修理厂修理受损车辆。如果要求到其他地方修理,必须在托修单估价范围内修理,超出部分,修车质量及其他后果自负。结案或修车后应在一周内将单据交回保险公司.
如果是一般车损事故,没有人身伤亡应提供以下证明单据:一是出险通知书 ( 单位盖章 ) ;二是出险证明 ( 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 三是事故车辆修理托 ( 承 ) 修单 ( 单位盖章,修理厂盖章 ) ,四是修车发票 ( 公车提供复印件,私车交原始件 ) ,五是结算清单,维修车辆施工单 ) 原件,六是修理材料清单 ( 材料明细表 ) 原件。
如果涉及人身伤残,死亡事故,除以上证明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一是伤者诊断证明 ( 县级以上医院 ) ;二是残者法定鉴定书;三是死者的死亡证明,四是抢救、治疗以及其他各种费用收据,补偿费收据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盖章有效 ) ;五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六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七是伤亡者工资证明,家庭情况证明或者有关情况公证书;八是其他必要证明. 如果是经保险公司同意从国外自行进口的配件应提供如下证明;一是发票,二是装箱单;三是货运单;四是报关;五是税票。
如果是在外省市出险应提供,一是代查勘报告书:二是修车协议书;三是事故照片.
如果单纯人身伤亡事故,请保户要妥善保管好 < 受损车辆鉴定单,并随同其他证明单据一起交回保险公司.
当您按以上程序办好手续后.下一步就是领取赔款。证明单据齐全无误后交由理赔人员结案, lo 日至 15 日可领取赔款,领取赔款时.请携带好有关证件.如果是公车,应带公章及领款人的有效证件;如果是私车,应带车主身份证及领款人的身份证。
特别要提醒的是;车辆修复或结案后 3 个月内不提供证明单据的,保险公司将不负责赔偿。 赔偿项目一般有:
1.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调解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参照调解结案时的时令标准进行算。
2.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当事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7.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8.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