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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6年底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是与总部深圳签订的,但是工作地点是在山东,保险也是在深圳交的,现公司内部进行调整,因为编制的限制,要么让我出差到外地工作,要么终止与公司的合同(合同到2015年到期),与山东的第三方公司签订合同。之前未与我协商,只是因为公司没有编制才说让我调到外地,我本也不想到外地出差,请问如果我不干了公司应该给我补偿吗?应该怎么补偿? 现公司的协商是赔偿我5个月的基本工资,我是做业务的,工资是有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津贴等构成,绩效奖金是高于基本工资的,请问公司这样赔偿合理吗?谢谢!

仲裁 2011-05-11 22: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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