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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1年买了个二手门面房。中介是对方找的,要求我们通过诉讼(即中介通过关系在法院出假调解书)进行过户省税。但过户时税务以评估价收税使调解书不能省税。于是买卖双方对谁交税产生争议。卖方先向检察院申诉,经法院再审撤销的假调解书,但同时确定合同有效。买卖双方的合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卖方配合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房屋的价格是按照有两个证的价格卖的。但是当我起诉对方履行合同时才发现,卖方没有土地证,涉案房屋所在的楼盘是回迁楼。但是却有商服用途的房产证。卖方至今也没有告诉我们涉案房屋是划拨土地,自己没有土地证,卖方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

刑事辩护 2016-11-25 10: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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