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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一家台湾人经营的食品公司上班已8个月,(是2010年8月31日入职,到2011年5月5日正式离职.是4月3日提出书面辞职,于5月5日到期. 当时公司的招聘纸上是写的如下待遇:薪资:1700元/月(包含绩效累积金150元/月,每半年发放一次.)+奖金. 现在的问题是:我于入职至今已上班8个月,但并未发放一分钱的绩效累积金,而且2011年1月与2011年3月的达标奖金也至今未发. 到公司找有关人员理论,对方辩称还没清算出来,所以没到发放的时间.并且绩效累积金最多只发2011年9月至12月份的,今年的不发给我了.他们辩称公司有规定每年的三月份发去年7月至12月的绩效累积金,每年的九月份发当年的1月至6月的绩效累积金.我与他们理论说当时招聘纸上并未如此说明,而写的是薪资的一部份.他们辩称今年1月到四月的累积金是要到九月份发的,而且只发给九月还在职的员工. 请尊敬的律师帮忙分析一下,我是否应该有理由去维权?多谢了.

调解 2011-05-11 18: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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