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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中第二条租赁期限写到: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但是在房屋交付与收回的条款中写到:在合同期满后三个月内,乙方不得与此房业主签订租赁合同并继续居住。一经甲方发现,乙方须支付给,甲方与业主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月租金的2倍租金为违约金。 请问合同自然终止后,这条违约条款是否有法律效力?

其他 2011-05-11 21: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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