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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与顾客签订的服务项目的格式合同,是在收取顾客款项后才出示协议书,顾客签订协议也是迫于无奈的自愿的,且电脑打出的订单与协议书一体式的,顾客是与美容连锁有限公司分公司美容院的院长签的协议,没有盖美容院的公章,且此格式合同条款中并未明确消费者的权力,只是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消费者在清退卡项时不但要承担20%的违约金,还有25%的赔偿金,扣除的已作次数的单价远远高于办卡价格的实际单次应承担的价格,按照这样的格式条款合同扣除已作的项目金额,再扣除违约金,赔偿金,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很大的损失,请教律师,这样的格式合同可以成立吗?

其他 2009-02-20 20: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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