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律师你好,我患有癫痫病,女方婚前未告知她有严重弱视(左眼0.2,右眼0.3),结婚前也就见过一两次,也没看到她走路时候的样子,相亲后她母亲让我家早日下聘,简单就好。就是结婚证上的丈夫告知书,她也没提到自己患弱视的事实,我在相亲当天就告诉她们我有癫痫病的事实,妻子告知书上我也表明这事实。婚后我看她走路经常东撞西撞,我以为是近视,立刻带她去佩戴一副眼镜,可是没有效果,她嫂子说她们一家都患有散光症,我一家人就想带她去厦门眼科中心医院做治疗,她说佩戴有散光眼镜就好,于是我和她嫂子就带她去佩戴一副散光眼镜,可是依旧无效果,实在没办法了,就跟她嫂子带她去厦门做治疗,医生说她会随着年纪,眼镜越来越看不见。请问在这样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诉讼离婚(已经分居快三年),离婚后男方的彩礼和女方的嫁妆,都要退还吗?(结婚一年多没生育,她也因为眼睛的关系,就在家里煮三餐)PS:结婚后她未把户口迁移过来,她的残疾证得到的也在娘家(结婚前不知道她有弱视证,所以也不知道她有残疾证)另外PS:结婚没多久我曾看到她身上有别人的精液,她也承认了,不过父母不想把事情闹大,怕别人看笑话,也就不了了之,不过之后我母亲多次看到她与村子道路的工程队的某一位员工关系亲热。

离婚 2017-08-21 00:51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没有这个规定
  •   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到要求返还彩礼和嫁妆的纠纷是比较多的,婚嫁之中,男方要送彩礼,女方要陪送嫁妆,这在大部分地区属于传统习俗。一方离婚,彩礼和嫁妆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是否需要返还呢?  一、关于彩礼分割与返还问题的法律规定  彩礼给付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这与无条件的赠与不同,其实质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给付彩礼和收取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的。最高院司法解释也关于彩礼的返还做了明确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第32号)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产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产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最高人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嫁妆的分割与返还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应认定一般为赠与行为;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应认定是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婚后陪送的嫁妆,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的性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有约定的依约定确认权利的归属。  法律依据:(1)《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  (2)《婚姻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以及第19条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果双方没有实质性夫妻生活,可要求返还。
  • 如果因为男方给付彩礼,造成男方生活困难的。离婚后,男方有权要求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 可上法院起诉离婚,但彩礼难退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厦门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5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