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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7年6月进入公司,当时与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一年的工作合同。2008年3月,公司与全体员工统一签订劳动合同,我的合同重新签订一次,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约定劳动时间自2008年1月开始计算。2008年底,公司成立集团,并下设3个分公司,我在其中一个分公司工作(以下简称分公司甲)。2009年1月,分公司甲未与我续签合同,也未与我解除合同,我继续在公司工作。2009年4月,我辞职,2009年7月,分公司甲又重新主动聘请我,并口头约定执行原合同。2010年1月,分公司甲与我签订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7月,集团公司统一上调工资时,分公司甲与我签订了一份工资确认表。2010年10月,我被集团公司调往另一分公司工作。至今未调动工作。 请问:1、我的合同,是否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2、虽然签订过这么多合同,可是我手中一份也没有,全部在公司保管。我该如何处理? 3、如果我辞职,公司应向我支付多少经济补偿? 4、如果公司不与我续签合同,应向我支付多少赔偿金

其他 2011-05-22 19: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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