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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麻烦问下:我当时劳动仲裁公司拖欠工资,并于2016.8.11拿到了仲裁裁决书,公司是在2016.8.17日收到的仲裁裁决书(快递送达日期),但是公司去仲裁院开具送达通知的时候,送达通知书写的是2016.8.16(快递发出的日期),公司当时也没有提出异议;但公司在2016.9.2号(送达通知书上的第16天)提出上诉,一审法院已以超过上诉期为由驳回申请请问一审法院做的对吗?公司开具送达通知书的时候明知日期有误也不提出异议,是否可以按送达通知书上的日期来计算上诉期?有依据吗?谢谢各位老师!

消费者维权 2016-11-27 11: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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