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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29日,我弟弟在广东某夜宵摊消费时与摊主发生争吵,被摊主的儿子持 *** 杀害致死。三日后凶手自首。2008年9月10日广东省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律师的主持下,我代表父母作为受害方在凶手民事赔偿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就民事诉讼达成调解:凶手方支付12000元赔偿金,我方撤回民事诉讼;并向法院呈交了达成谅解,请求法院对凶手减轻处罚的申请书。2008年10月14日法院判凶手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三年。法院的判决明显低于法定刑期,请问这样的判决合法吗?

刑事辩护 2009-02-20 21: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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