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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单位四名职工犯职业侵占罪,免于刑事处罚,A单位下发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四人拒收,但A单位仍把四人档案转往当地劳动局,四人不服在当地仲裁,仲裁以没有送达为理由,视为劳动关系存在,裁决恢复四人的劳动关系,在仲裁过程中,A单位重组,四人所在车间被B单位全部接收,接收时不包括四人,请问专家,仲裁恢复四人劳动关系,是去A单位还是B单位?有什么法律依据?

仲裁 2009-02-21 08: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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