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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58岁,52年生人。76年在这一家校工厂上班,95年现在厂长承包了,04年他自己买断,属于他自己厂子,09年2月他说不干了,就把我解雇了。我干了34年始终没有签订劳动和同。请问律师他是不是属于违法?按照劳动法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象我这种情况他怎么补偿啊?

仲裁 2009-02-21 11: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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