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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母亲是残障人士,就是脑子不好使与正常人不一样,最近我姥姥正在预谋着让我母亲跟父亲离婚,然后想把房子弄到他们手里,但是母亲不想离婚,父亲也不想离婚,请问我们该怎么办?现在姥姥没事就想过来给母亲接走。而且上个月发生过一件事情,就是姥姥私自去母亲的单位说工资卡丢了,然后去银行带着母亲又重新办了张工资卡,之前父亲手里的工资卡取钱里面是空的,结果去单位问是怎么回事,单位人员说是姥姥说工资卡丢了,代替母亲又重新补办了一个,就因为此事让我们意识到他们下一步很有可能在打房子的注意。请问我们该怎么做?

离婚 2016-11-30 22: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则上不考虑各方对财产贡献的大小或收入的有无及高低,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协议分割,只要双方自愿即可,坚持自愿原则,没有固定的比例。按均等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除此之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还应体现:   1、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3、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
  • 家庭问题建议协商解决。
  • 你好,离婚时双方对共同财产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并不意味着平均分配,夫妻应在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和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下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具体依据为: 1、《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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