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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 修改原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大股东利用通过股东会议3/2表决同意通过,小股东不同意修改章程: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的规定,大股东可以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做出特别规定,削夺老股东优先购买权合法吗? 其他股东要求优先购买的,须征得转让股权的股东的同意,如转让股权的股东不同意,则其他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象这种修改章程规定削夺股东优先购买权,转让有效吗 ?:(通过股东会议3/2表决同意,报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修改公司章程: 一、将公司章程第12条第6款“(六)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删除。 第二十九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要求优先购买的,须征得转让股权的股东的同意,如转让股权的股东不同意,则其他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但转让股权的股东不能以明显低价转让股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第三十条 股东违反股东义务,有公司章程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的行为的,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对该股东的股权采取强制转让。被强制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可以购买。

股权转让 2008-03-25 09: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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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中级法院:这样的章程条款无效 来源:中国普法网 作者:吴晓锋 发布时间:2008-1-8 触犯刑律的就要转让股权? 南京中级法院:这样的章程条款无效 判决书认为:未经股东同意,股东权不得以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予以任意剥夺或限制,这应当是股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本网记者 吴晓锋   股东触犯刑律就要剥夺其股东资格吗?近日,江苏省南京中院对一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南京江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公司)上述章程条款无效。   江海公司是一家国企改制企业。2006年5月30日,江海公司召开股东会议,经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的同意,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作出了修改章程的决议。   修正案第29条第一款的内容为: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让其股份:(一)参加改制的股东,五年内离开公司或实际不参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定退休除外);(二)被司法机关认定构成侵占公司财产或公司企业人员商业受贿犯罪的;(三)侵犯公司商业秘密,被司法机关判决认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四)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决议认为应当转让股份的。   拥有江海公司9%股份的职工李树林、洪卫栋、汤益民对公司章程修正案的决议投了反对票,之后,向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要求确认修改章程的决议内容部分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股东一经出资并取得股东资格后,即取得法定股东权,未经股东同意,不得以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予以任意剥夺或限制,这应当是股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另外,股东因触犯民事、刑事法律,已由其他部门法规范,股东应当承担的民事、刑事责任与股东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并不矛盾。   鉴于此,江海公司以召开股东大会的形式,对构成商业犯罪等三种情形的股东,作出应当转让其持有股份的决议内容,不仅易成为控股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压迫小股东的工具,也违反了民法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判决上述三种决议因其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江海公司应当重新召开股东大会予以修正。   江海公司上诉至南京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但该股东决议违反了法律,侵犯了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小股东可以起诉,要求撤销该决议。 案件复杂,建议委托律师代为处理
  • 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公司是可以修改公司章程的。当然,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股东转让股权作出规定也是合法的。如果你认为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你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规定,不能通过章程剥夺。章程违法无效,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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