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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A签了合伙协议共同经营一个公司,A未按协议全部到位投资款(到位的部分也是打到出纳的个人账号上),后结束合伙,但是公司已经亏损,A要求归还他投资款12万,后面胁迫我写欠条给他。我写了10万欠条,这个欠条事实上未欠款的欠条,写欠条之前我已经支付了45000元,写欠条后续又陆续支付了75000,共12万,这个10万的欠条后来经起诉调解被强制执行25000+利息13000共38000,总共12万元的钱,我这样总共支付了158000,超出了38000元。当时调解的时候,我和法官也说过,我可能多打了款给对方的,法官让我么自己去对账,但是调解书上没说明这点,后面执行就按调解书上的金额强制执行了,请问,这样的情况,能不能以不当得利起诉对方,退回不当得利38000元?

其他 2016-11-30 15: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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