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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25日晚上19:00左右在某市九江宾馆本人与贾某发生口角,我用拳头轻捶了贾某右耳上方鬓角处两拳,当时贾某什么也没说,坐十来分后就走了,就在事后一个半小时后,20:40分左右我要回家走出宾馆时,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被人拿刀从背后砍成颅骨裂缝,左臂环指肌腱砍断,背部及身体多处刀砍伤,此种行为是以故意伤害定罪还是以故意杀人定罪

刑事辩护 2011-05-13 20: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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