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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8年3月从西安北方华山机电有限公司(原西安华山机械厂)内退后,于2008年4月入职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先后被聘为公司总经理助理,项目部负责人,公司质量安全管理部经理。2012年9月根据有关规定提前办理退休并按月领取养老金。2015年公司与我签订的《劳务合同书》约定工作期限至2016年底。《劳务合同》约定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通知或申请。本人2015年12月14日在西安西京医院做了全胃根治手术(胃癌全部切除手术)。病理报告为T4aN3a。后一直在治疗。2016年4月9日我发现公司支付我的2015年12月份工资和2016年1-3月份工资不对,且在2016年4月公司单方停发了我的工资。随后分别向公司两任总经理反映,问题未得到解决。2016年8月将与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未央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其他 2016-12-02 23: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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