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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吉林省松原市民政局下属招待所的一名职工。我们单位职工十多年不上班了,每年出租房屋租金职工平均分配,大约每人每年分3000多元。民政局一直对我们不管理。我们单位职工一直没有缴纳社会医疗保险金,也就是没投保。现在有一部分老职工要求民政局把我们招待所的房产卖掉然后补交社会养老保险。 问题是:招待所出售大约能卖100多万,我们单位有20来人。局里的决定是,不管我们单位卖房款是多少,只给我们补交以前单位该承担的那部分保金,其余个人缴纳部分由我们个人自己补交。而且,从补交之日起至退休之日止,所剩保金均由我们职工自己承担。另外医疗保险也不给我们缴纳。对于年龄大的职工当然有优势,但对于年龄小的我们就明显不合理了。我想问这种情况卖房后是否该给我们全部补交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

其他 2009-02-22 12: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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