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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及法律问题] 甲以资金周转为由向乙借款,双方达成借款协议,丙为保证人,为此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乙同意出借20万给甲,借款期限三个月,从2010年6月26日至2010年9月25日,按每月5分计算收取利息,放款之日先行扣除3万元实际乙只给甲了17万。丙为该笔借款向乙提交房产证(但未在房产部门做抵押登记)提供连带保证。 借款到期后,甲不能到期还款,甲向乙申请延长两个月还款期限,并向乙写了一个延期两月还款,到期不还就还双倍即四十万的承诺书。丙但没有经过的同意。在这期间乙得知甲以集资合伙等为由向其朋友同学邻居借款,借款总额上百万,乙便和其他一些债权人一起以被诈骗等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现甲已经被刑拘。乙便起诉甲和保证人。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二、丙的担保是否有效及其责任问题。 三、若甲被判诈骗犯罪,乙和丙的保证合同的效力如何及其如何承担责任。

其他 2011-05-15 15: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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