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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系丙与乙的婚生女,乙与丙离婚后与丁结婚,2003年,乙、丁和戊分别出资25万元、25.5万元、0.5万元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章程中未对股东去世后其出资如何处理作出约定。2005年5月,乙因车祸不治而亡。甲得知其父死亡的消息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财产。因甲住在外地,不愿参与公司经营,甲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将乙的股份转让给丁,转让所得现金归自己所有。审理中,丁同意甲与自己共同继承乙的股份,但拒绝购买乙的股份。(1)甲可否继承其父乙的股份并当然取得股东身份?为什么?(2)法院可否判令丁购买甲应继承的股份?为什么?(3)若甲与丁就乙的股份处理达不成一致意见,法院能否将公司解散进行清算,再让甲、丁依继承法的规定予以继承?为什么?

其他 2016-12-08 10: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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