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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快6年了,由于生意不好我所上班的门店关门了,公司安排去其他地方上班,但是太远了我不想去,请问我可以向公司提出经济赔偿吗?还有我们公司签了劳动合同还没到期

其他 2016-12-05 15:31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您好,合同上是否写有明确的工作地点?若是有,可以要求赔偿,若是没有,自己辞职没有经济赔偿。
  • 可主张经济补偿金
  • 你好!你所描述的情况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 你好,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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