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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之前在某超市购物时看到其在巧克力旁贴着“2碗连扫59元”,于是购买了两碗,后来买单时并未享受此优惠价格而是原价73元购买,超市解释是我所够买的不是一个口味的,但是超市的广告上并未明确说明需要口味一样的,也并未给我处理,后来我投诉到省工商后,今天给我打电话说愿意补偿差价14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不是有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请问这方面有什么赔偿规定么?

其他 2016-12-06 11:4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首先要确定这是不是属于欺诈行为,如果超市并未因想少写“需要一个口味”而乘机促进销售的意思的话(现实当中很难证明存在欺诈行为),超市仅赔偿您差价就可以了。建议和超市好好协商,可以说到这个条款,争取更大的利益。
    【追问】我看到《广告法》第28条有这样一句话“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为虚假广告,超市未明确注明是否能算误导消费者,然后广告就是虚假广告,紧接着就可以按照欺诈消费者处理?
    【回答】你好,超市的这种行为严格上来说,的确是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建议和超市协商,或者找消费者协会维权或者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费大概需要50元。
  • 很难找到相关证据证明对方属于欺诈,建议好好协商,争取最大利益。
  • 有这个规定,但是需要对方有欺诈的故意,你需要举证
  • 您好,建议向消协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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