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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07年进嘉定区某一企业,当时缴纳外来综合金。09年出台了《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当时应为在合同期内需要双方协商。今年1月合同从新签订,单位还是为我缴纳综合金。3月本人与单位书面提出缴纳社保申请,遭到单位拒绝。4月21日我向单位提出离职(原因就是单位不能帮我缴纳社保),单位领导一开始拒签辞职报告,说需要开会协商此事,5月10日左右给我答复,明确还是不能帮我缴纳,不过同意了我的离职申请,5月21日可以如期离职。本人也于单位进行了移交手续,可是单位又明确告知,我5月的工资必须要等到下月发工资日期才能领取。 我想咨询下,企业如此做法,是否违反了劳工法,本人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能得到啥补偿吗?

仲裁 2011-05-15 21: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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