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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如下: 单位在2010年进行转企改制,现在2011年准备完成改制,我原来的岗位由于改制后重新设置新要求,但是单位现在以我的资格未能达到新岗位要求而要我下岗,而我的合同则是在2010年12月31日到期。单位说由于转企改制的问题一直未和我们签订新合同,但是我们都已经一直工作到现在(5月15日),已经形成了近5个月的劳动事实,请问现在单位要求我下岗是否属于无理解雇?劳动法是否还规定员工如果不适合新岗位需求是否享有先培训上岗试用的机会,如果确实不行再要求下岗的这种条件呢?希望律师大大们能帮助我们这些无助的打工仔!谢谢! 问题补充: 现在关键是:我不想下岗,劳动法是否有依据呢?例如我问题中提到的“劳动法是否还规定员工如果不适合新岗位需求是否享有先培训上岗试用的机会” 索赔只是最后迫不得已的方法

其他 2011-05-17 16: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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