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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2010年11月24日到一家公司上班。当时签了一张临时聘用合同。试用期2个月。2011年5月9日,公司领导口头通知我,让我填写离职报告。在职5个多月,2010年12月、2011年1月为试用期,2011年2月说是延长试用期,3月给的试用期工资,4月补全。5月9日说要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半个月工资。 我想问一下,这是不是合理呢?补偿金是按照税前工资发放吗?需要缴税吗?

其他 2011-05-16 13:4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不合理。应当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未签订的,应当赔偿双倍工资。补偿金是按税前工资计算,超过所得税的限额部分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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