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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公司工作已经满5年了,我合同是跟深圳总部签的,社保也是在深圳买的,但是我是上海招聘的,我一直是在上海上班的,我进来的时候他们还没有成立分公司,就一个办事处,几个人,08年的时候成立了分公司,现在上海分公司要注销了(不单独核算)要我选择去杭州办事处或者是回深圳总部上班,我选择去杭州,公司要提供住房,我家在上海,我每月回上海2次的来回车费公司要报销,我一个同事5月1号已经去杭州了,公司就是这么答应他的,我这样的条件合理吗?要是协商不一直的话,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补偿吗?要是公司不同意,我可以仲裁吗?补偿的几率大吗?有什么法律条文可以得到支持的。

其他 2011-09-14 17: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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