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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5年6月在天津入职一家公司并签订合同,同年10月根据总公司(北京)要求关系调入总部并签订合同(工作地点在天津),2016年8我天津的工作岗位撤销,公司要求去北京工作,但未更改合同,只签订了工资调整单,2016年11月17离职,公司迟迟不给出具离职证明,并且12月未按照约定发放11月分的17天工资,如果要仲裁应该去哪里是天津还是北京。

离婚 2016-12-10 18: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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