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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7.9.10到2016.9.10合同到期,公司未续签合同,但我继续工作,因公司用了新软件,导致工作量猛增,11.1提出离职,当天下午人事让我帮忙补签下合同,并承诺随时可以走,不用提前一个月,签了也完全不作数的,当时一时心软帮忙签下了,落款日11.1请问补偿未签合同时双倍工资,10.1.-11.20期间有?进时是出纳,现在签是庶务,兼做出纳,应收付,仓库进销存,采购,发票管理等多种职务,超出了劳动合同签订的工作范围,违反劳动约定?能否申请10年10个月的经济补偿,因为申请经济补偿里有一条,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付双倍工资)

刑事辩护 2017-03-13 06: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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