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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0/10/26~2011/1/15期间,与ab George(虚假护照)进行了三次生意合作,一次借款,一次代购,他应还我货款金额230010RMB, 到还款之时2011/1/26,他却以不实的蒙骗理由逃避还款,移到东莞他镇继续行骗,但去报案时,公安机构以证据不足不予立案处理,请问可有良策?感谢。

刑事辩护 2011-05-17 11: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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