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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尊敬的律师,我是村干部,我村南北两组有8亩多地,租给了张某开饭店。张某已干了十多年,但到期时间是2016年6月1号,在2015年5月份左右,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达成了可转让的协议,一份张某拿着,但王某在我们几次提醒剩租期一年的情况下却买了张某的饭店并经营,但干了几个月就闲置了。(也就是破产了)。在今年不到6月份前王某就开始与我纯群众等协商续租,但最终没达成续租协议。群众并委托我催王某在6月1号到期后搬走,但王某拖拖拉拉几个月,才把值钱的树木,饭店设备卖完搬走,只剩下房子,杂木,几颗桂花树(前年载,几年才发很少的叶子),我看基本结束后,打几次电话催王某处理最后事宜,王某一直不来,最后几次催王某并给他说明,再不来我就要把房子,杂木等交给群众顶地租金了。王某答应了。从此也没再来,但给群众留下了东西不均的情况,有几户的地面上,也没房子也没树,我就与我村又一干部商量,为了没一点东西的群众,选择了树木多的地方给他们来弥补,我就选择了最低有18颗常青树(直径最低10多公分),李某家移走了5颗桂花树,准备移植到以赵某为代表的一点东西没有的几户。然后我就在路边找了几个人,在上午八九点时移植,因有事我走了,然后就安排赵某在现场看着,等挖走后就是你几家的了,算是弥补,到十一点挖完准备拉走时,李某去了不让弄走,赵某打电话让我回来处理。我回来让李某说明,树是王某的不是你的你没权管。但李某不愿意。我就打电话让王某一块处理这事,但等王某一直不来,我就现场进行了处理。办法是树不要了,给了李某,让赵某回去了。但第二天李某却报了警,(我并不知道,在半月后派出所打电话才知道报警了),让我去说明情况,我与书记第二天去了。并把以上的情况向派出所作了说明,我讲挖的是王某的,并不是李某的,但派出所说,王某已出具了证明,证明已给了李某,我说这并不合理,我负责管的事,我怎么不知道,王某也没向我说什么时候给了李某呀。不然也不会哇啊。王某也不应该证明,那几家什么都没有的怎么办?然后派出所说,李某已报警说赵某偷了他的树,你回去调节调节。(因家人在医院当时没有去,两天后,在路上碰见了李某的父亲,说明并调节,但李某的父亲就是要钱,也没有将多少,然后就走了。因家人在医院太忙也没有过问此事,)又过半月后,派出所又让我过去问情况,我去了,派出所说,现在物价局已作了评估,五棵树价值共计11000元,赵某已构成了刑事案件,让我回去再调节,不然过几天就抓让人。(1)、王某可以证明吗?(2)、我安排的赵某负刑事法律责任吗?(3)、派出所没有我的笔录及姓名。我有什么责任吗?(4)、我的群众可以告王某吗?(理由是要求王某恢复土地原样,并承担这几个月的租金,还有今年一季庄家的损失。)

刑事辩护 2016-12-16 09:0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您好,一个是刑事案件一个是民事纠纷,可起诉王某支付租金,至于刑事责任,建议您积极搜集证据予以证明自己及赵某无罪。
  • 你好,知道事情经过的是可以作证的,但是作为原被告是不可以作证的。涉嫌刑事案件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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